水利部: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工作中积极应用信用信息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24〕20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在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发包和市场交易时,鼓励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给予投标、履约、质量保证金减免、提高工程预付款比例等优惠等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规定,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日常监管、工程担保与保险、政策扶持、表彰评优等工作中,积极应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但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不得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

《管理办法》规定,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水利建设领域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时,提供优先或加快办理、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措施。

(二)在水利建设监督检查时,合理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

(三)在实施水利建设领域优惠政策措施时,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四)在水利建设领域评先评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在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发包和市场交易时,鼓励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给予投标、履约、质量保证金减免、提高工程预付款比例等优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