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程度,结合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承诺+信用管理”的精神,现就推行我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承诺信用制”工作作出如下通知。
在我市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除网上超市(直购、竞价)、协议供货和零星采购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只需提供相关资格承诺函,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无需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证明材料。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供应商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1: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
淄博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