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有关政策的通知(淄财采〔2021〕27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区县财政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等有关政策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现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维护公平竞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不得对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落实企业公平竞争相关要求

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注册、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得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排斥外地投标人的行为,同步完善与统一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相适应的监管模式。不得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限制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三、平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各类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凡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均可按照相关规定提起质疑和投诉。财政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受理并公平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不得在投诉处理中对企业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维护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各预算单位要严格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制,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公开采购意向,严格落实保证金免收取、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等政策,确保在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充分落实公平竞争原则。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规范编制采购文件,审慎设置资格条件,合理设定评审标准,防止采购文件中出现妨碍公平竞争的内容,要向市场主体无偿提供所有依法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畅通供应商质疑渠道,依法及时处理供应商提出的质疑,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各级财政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理念,为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便利,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监管事项;要进一步强化对政府采购执行环节的监督管理,引导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主体公平竞争,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积极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淄博市财政局

                             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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