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区县财政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鲁政办发〔2022〕1 号)及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等规定,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价格扣除评审优惠幅度。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按最高优惠幅度(货物和服务项目为10%、工程项目为5%)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按最高优惠幅度(货物和服务项目为3%、工程项目为2%)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价格分加分政策,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严格执行。
二、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政策执行情况的统筹指导和管理督促,于每年1月31日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统一集中公开。对执行情况未达到预留比例要求的需作出说明,由预算主管部门汇总后每年2月15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工作要求。采购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扎实推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实落地见效。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采购各方主体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淄博市财政局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