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现将《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2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财政局

20221018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