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区县财政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为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现将《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鲁财采〔2022〕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以往相关通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pdf
淄博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