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推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好差评”,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决策部署,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服务供给侧改革,建立由各市场主体评判的“好差评”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好差评”评价暂行办法》。
二、决策依据
《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国办发〔2019〕51号),《山东省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工作方案》(鲁政办发〔2020〕10号)。
三、出台目的
为全面、及时、准确了解各方交易主体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评价和相关工作开展的意见建议,找准服务市场主体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进一步提高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质量、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重要举措
(一)健全评价体系。明确评价主体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评价对象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和驻场服务人员;评价内容包括办事流程、服务效率、交易平台的便捷性、交易系统的操作稳定性和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等十项。
(二)多渠道开展评价。服务“好差评”评价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评促改、以改促优的原则,通过扫描二维码、拨打监督电话、网站留言等方式,将线上服务“一事一评”、现场服务“一次一评”、社会各界“综合点评”、市场主体“专项点评”融合,畅通“好差评”渠道。
(三)强化结果运用。建立“差评”整改反馈机制,“差评”反馈整改分为立整立改类,限时整改类,综合协调类和恶意差评、误评类;被“差评”科室(分中心)根据相关处置规则,进行整改落实;切实做好“差评”回访工作,对已办结的“差评”事项进行满意度测评,实名“差评”回访率要达到100%;把“好差评”结果与科室(分中心)、工作人员年度综合考核挂钩,作为年度综合考核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