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办法主要包含了哪些内容?
1.说明了制定本办法的依据,明确了社会中介机构的定义与本办法的适用情形。
2.明确了我市社会中介机构不良行为的记录方式、异议反馈方式、信息公开渠道、以及不良行为记录工作流程。
3.明确了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场内交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清单,以及见证不良行为函告单、记录通知单等模版。
二、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受招标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进场交易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
三、修订后的场内交易不良行为认定事项共多少条,涉及哪些交易环节,划分为哪些等级?
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事项原各为40条,修订后各为45条,共涉及项目进场、场地预约、信息发布、抽取评标评审专家、开评标、评标后等环节,分为轻微、一般、严重3个等级。
四、社会中介机构如果对记录有异议,如何处理?
对于见证过程中社会中介机构出现的不良行为,交易中心将按照《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通知单》及时通报给社会中介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如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反映,交易中心在接到书面反映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经核实书面反映为事实的,及时更正记录结果,并同步告知监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