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办法所称目录外项目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目录外项目是指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省级及以上驻淄单位等未列入国家、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且自愿进场交易的项目。
二、目录外项目进场交易如何确定监督方?
目录外项目申请进场交易前,项目发起方应当落实项目的具体监督方,且征得监督方同意。监督方应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上级单位或本单位内控制度规定的相关机构。
三、目录外项目不得进场交易的情形有哪些?
应当依法审批、核准、备案、评估而未依法履行相应程序的;权属有争议或者权属不明的;已实施抵押、质押担保且未取得权利人同意的;提供资料不全或者弄虚作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相关情形。
四、目录外项目的进场交易限额标准是什么?
采购类、工程类单项估算(预算)金额分别达到50万及以上、60万及以上的目录外项目可以申请进场交易。国有产权类不设进场交易限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