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问答解读丨《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外项目进场交易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目录外项目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目录外项目是指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省级及以上驻淄单位等未列入国家、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且自愿进场交易的项目

二、目录外项目进场交易如何确定监督方?

    目录外项目的监督方由项目发起方负责落实并征得其同意,监督方可选择以下3种模式:一是项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二是项目发起方的上级单位;三是项目发起方内控制度所明确的内设监督机构。此举旨在确保交易全过程有明确的监管责任主体。

三、目录外项目不得进场交易的情形有哪些?

一是为确保程序合法性,防范违规风险,审批备案核准评估等前置程序未履行完成的不得进场交易;二是为避免引起纠纷,权属存在纠纷或归属不清晰的不得进场交易;三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各方权益,相关资产已被抵押、质押担保,未经权利人许可的不得进场交易;四是为了保证信息真实,维护交易公信力,提交的进场资料存在缺失或虚假信息的不得进场交易;五是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交易的情形的不得进场交易。

四、录外项目如何编制交易文件?

由项目发起方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按照我市相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通过交易平台系统编制交易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