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我市部分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镇(办事处)、省级及以上驻淄单位等项目发起方,为规范自行组织实施的目录外项目交易程序,主动要求目录外项目进场实施交易。为推动我市目录外项目进场交易活动的规范有序开展,根据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安排,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起草了《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外项目进场交易管理办法》。
二、决策依据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发改法规〔2023〕1551号)《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鲁政字〔2022〕41号)《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2023年十个新突破行动方案的通知》(鲁发改公管〔2023〕381号)《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鲁发改公管〔2024〕1004号)等文件规定。
三、出台目的
为充分发挥交易平台公益性优势,我市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外项目进场交易管理办法》,本办法旨在为我市目录外项目进场交易提供明确的制度规范,并通过建立健全自愿申请、统一规范的项目交易机制,推动未纳入国家、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项目规范有序开展进场交易活动。
四、主要内容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外项目进场交易管理办法》共分十六条内容,具体解读如下:
一是明确进场交易原则。办法规定在项目申请进场交易前应当确认项目的监督方,并针对采购类项目、工程类项目、国有产权类项目设置进场交易限额标准,为目录外项目确认是否适用本办法提供了依据。通过设定统一的准入标准,有效避免实际操作中因标准不清导致的执行偏差,增强本办法的适用性和指导性。
二是厘清各方交易职责。办法通过确定项目发起方、监督方、中介代理机构、交易中心的四方主体职责,强化交易过程中的权责对应与协同配合,切实保障目录外项目规范有序进场交易,有助于构建主体清晰、责任到位的运行机制,提升各方在交易过程中的履约意识和协作效率,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三是理顺进场交易流程。办法要求项目发起方应在每年度首个项目进场交易前与交易中心对接年度内进场交易需求情况,并明确项目进场交易时需提供申请表、交易函等相关资料,项目发起方(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应确保资料真实、完整、有效。通过建立提前对接机制,实现交易流程的前置管理和全过程可控,有效提高交易组织效率。
四是健全风险管控机制。办法明确项目不予受理、应当中止以及停止提供进场交易服务等情形,有效预防交易过程中的潜在风险,进一步提升目录外项目进场交易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有效强化了对异常情形的识别与处置能力,增强交易平台的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水平,为维护交易公平提供有力抓手,推动目录外项目在阳光下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