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结合日常工作实际,在《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社会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办法》(淄资交易发〔2023〕27号)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论证、多渠道征集意见建议,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对规范社会中介机构进场交易行为,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决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鲁政字〔2022〕41号)、《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鲁财采〔2022〕15 号)、《淄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淄建发〔2024〕54号)、《关于对淄博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规范性评价的通知》(淄财采〔2023〕18号)等文件规定。
三、出台目的
进一步规范社会中介机构进场交易行为,提高社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依法依规开展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序开展,持续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四、重要举措
一是强化见证记录。交易中心负责为进场交易项目提供见证服务,对社会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于1个工作日内向监督部门发出函告单,10个工作日后跟踪函告处理结果。项目交易结束后,通过档案归集、协助处理投诉等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应及时记录并函告。
二是及时通报反馈。对于社会中介机构出现的不良行为,交易中心将按照《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通知单》及时通报给社会中介机构。
三是加强结果应用。交易中心每季度对见证记录的社会中介机构不良行为信息进行汇总,通过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面向社会披露。每半年将执业行为良好的社会中介机构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市招标采购单位。